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根據 GHS 跨部會三年推動方案,於 2011 年初公告第二階段 1089 種優先適用 GHS 危害物質清單,並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開始適用。凡列於 1089 種危害物質清單中之物質及其混合物皆應依「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」之規定辦理。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,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。勞委會預計於 2015 年底,工作場所將全面適用 GHS。
同時需注意的是,根據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,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混合物亦適用於 GHS。目前該法規正在進行修訂,擬將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納入 GHS 適用範圍中。
-勞委會公告第二階段之1089種GHS危害物質清單:
-環保署列管之298毒性化學物質清單:
-資料來源及提供: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(SAHTECH)